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1970-01-01 点击数:

襄职院研[200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教研、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教科研水平,规范教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教科研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产学研工作处是对我院教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管理学院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课题),并根据项目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院(部)对本部门的教科研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与立项;督促、检查教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进展与结项(题)鉴定;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课题)实行实行学院、系(院、部)两级管理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制。项目(课题)负责人既享有项目(课题)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课题)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包括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课题)、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课题),按类型可分为纵向项目(课题)、横向项目(课题)和院级项目(课题)。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是指以学校名义发生并且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基金所资助的项目(课题)等。具体是指:

1.国家级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计划立项项目(课题)。主要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

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视同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项目(课题):是指省政府、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以及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计划立项项目(课题)。主要包括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开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立项的各类一般研究项目(课题)。

国家级项目(课题)的子项目(课题),视同省、部级项目(课题)。

3.市、厅级项目(课题):指市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社联等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省教育厅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科技项目、职教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以及省科技厅以外省政府其他厅(局)立项的项目(课题)。

省、部级项目(课题)的子项目(课题),国家一级学会(教学委员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立项的的项目(课题)视同市、厅级项目(课题)。

第七条 院级项目(课题)是指经本院批准立项的教研、科研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八条 横向项目(课题)。横向项目(课题)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成果由资助单位采用,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包括承担各级纵向项目(非申报单位)中子课题项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第九条 院级教研、科研项目(课题)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院领导批准。其中重大项目(课题)将采用招标形式进行,对院内立项的重大项目(课题)和重点项目(课题),学院将予以资助。

学院将从院内立项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和符合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课题)要求的项目中选择质量较高的分批推荐报送国家、省、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立项。

第二章 项目(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课题)申报条件

1.各类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各类项目(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含相当)职务(满三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申报市级以上项目的,需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项目(课题)组成员应结构合理,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人数一般不少于2名,教研项目、一般社科研究项目,原则不超过5人,可以吸收校外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科技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学生参加(不计入低限人数),并由申请者担任组长。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课题)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课题)。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方能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省部、市厅级的教研、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各系、院(部)审查后报学院产学研工作处,由产学研工作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长同意,统一加盖学院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院级项目(课题)由教师和科研人员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或《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经产学研工作处初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学院领导审批,经院长批准后,学院发文予以公布。

横向项目(课题),申请时必须另附由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协议书,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课题)立项后,应按教科研项目(课题)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计划任务书。

教研、科研项目(课题)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工作处,由学院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院,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产学研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项目(课题)立项三个月内,项目课题组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中期检查

1.学院对教科研项目(课题)实行中期管理。产学研工作处将于每年下半年对所立教科研项目(课题)进行集中检查。

2.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⑴开题情况;⑵研究进度和质量;⑶经费使用情况。

3.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检查。产学研工作处负责整理检查资料,编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课题),要责令整改,甚至取消资助。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学研工作处撤消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过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第四章 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

第十五条 国家、省部、市厅级的教科研项目(课题)鉴定与结项(题),按照相关教科研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院级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

1.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课题)结项(题)申请表》,向产学研工作处提出结项(题)申请,同时报送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研究报告及研究成果材料。

2.产学研工作处对结项(题)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其是否完整 、规范,符合基本要求的,提交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结项(题)鉴定。

3.院级重大、重点项目(课题)结项(题)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托3—5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在专家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就项目结项(题)申请,对照其研究计划组织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赞成票者即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报院长批准,即可正式结项(题)。结项(题)结果通过院内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4.院级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每半年组织一次。结项(题)申请材料受理上半年截止5月底,下半年截止11月底。

第十七条 结项(题)条件

1.成果形式是论文的,每个项目原则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2.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应用软件的,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方案被学院或其他单位采纳吸收。

3.成果形式是专著的,应达到出版部门认可出版的学术水准。

第十八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课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以上奖励;

2.获省级优秀论文评审一等奖或以上奖励;

3.成果获得国家专利一项;

4.以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形式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学院或县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5.教科研项目(课题)已经通过国家、省部、市级的教科研项目(课题)鉴定与结项(题)。

第五章 项目(课题)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产学研工作处均建立项目(课题)档案。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科技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课题),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条 教科研项目(课题)归档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研究计划等;

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中期成果等;

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

4.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

5.专利证书等有关知识产权资料;

6.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软科学成果资料等;

7.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

8.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六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要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产学研工作处负责教科研经费审核,使用教科研经费时要先到产学研工作处登记,然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课题)科研经费下达到学院后,提取科研经费10%的管理费。科研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学院根据项目(课题)进展情况一般分三次拨放,即开题时、中期检查进展正常时、项目(课题)结项(题)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每次拨放项目(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凡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项(题)验收者,剩余经费停止拨放。产学研工作处有责任对课题组的不当开支进行干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解释,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起施行,原《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版权所有: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工作处          学院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