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以对全院教职工的教科研成果作出科学合理的认定,特就教科研成果材料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教科研项目成果指教师完成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纵向教科研项目和横向教科研项目,其级别认定以立项文件和鉴定书为依据。其中,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四个级别,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学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视同国家级教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指除教育部、科技部以外国务院有关部委立项的其它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指省教育厅立项的有关研究项目(包括思政处的省级人文社科项目、科技处的省级科技项目、高教处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职教中心的省级职教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及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等。
(3)市(厅)级项目:指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市社联、市科学技术局等)以及省教育厅、科技厅以外省政府其他厅(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等。
(1)在国家、省(市)一级学会立项的科研课题,按同级别的下一个级别认定。
(2)子课题的项目级别原则上按照所对应总项目级别降一个等级。
(1)经过学院产学研工作处同意在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已结题并经专家鉴定的项目,仅有结题证书无鉴定证书不予认定。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3)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的教职工为学院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视为科研成果。其经济效益(万元)以学院财务处提供有关证明为依据。
(1)未经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科研项目;
(2)教科研原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产学研工作处的教科研项目;
(4)争取的科研经费未入学院财务账户的教科研项目。
凡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开出版发行书号的著作、教材,不分级别,均可认定。
(1)学术著作认定: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由学院立项资助或规定范围内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可认定为著作类成果。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套),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册)等视同著作。内容相近或一个书号只认定一部书籍。
(2) 教材类别认定:公开出版的大专及以上教材、教程、讲义等均认定为教材类成果。包括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公开出版的专科及以上教材、讲义等。
(2)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只认定前四名作者。前四位作者在著作中明确标明个人所承担章节及任务量的按个人实际编写字数计算,没有明确标明个人所承担章节及任务量的按排名次序分配,比例为:二人 6:4;三人 5:3:2 ;四人 4:3:2:1。
(3)多人合作编写的教材,其主编、副主编、参编(编委),在教材中明确标明每个人所承担章节及任务量的,主编、副主编分别先按总字数的0.3、0.1计算编写字数,其余再按个人实际编写字数计算;没有明确标明个人所承担章节及任务量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算。
(4)完全未承担编写作任务的挂名主编、副主编、编委不计。
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类公开刊物上和公开出版的党报及专业性报纸(理论版)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刊物指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增刊)和论文集等,包括:
(1)国际权威期刊: 包括Nature (自然)(英)Science (科学)(美)刊登的论文;
(2)国内权威期刊: 以省人事厅职称处提供的《国内学术期刊名录》为准;
(3) 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要览》、《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为准,期刊有交叉的以最高级别为准;
(4)其他一般期刊:包括国内一般期刊、期刊增刊、专辑,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5)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论文:包括SCI、ISTP、EI、SSCI、ISSHP索引的文章,MR、PA、CA、BA、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摘录的论文。
(2)同一篇论文在多个报刊杂志上发表认定级别最高的一次;
(1)在报纸上发表的通讯、报道、杂文、小品、文学作品等不作为论文认定(艺术类除外);
(2)仅有国际标准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艺术作品必须是我院教职工独立创作、设计的音乐、美术等原创性艺术作品。
1、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按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果予以认定;在非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不视同科研成果认定。
2、国家级: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每若干年举办一次的全国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3、部级: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4、省级: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省文联及下属协会举办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5、地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单位举办的全市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专利是指我院教职工的创造发明并以学院名义申请获批的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产权成果的认定以证书为准,凡以个人名义获批的产权成果不予认定。
教科研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院级,行政级别的认定以组织单位或鉴定单位的印章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级成果奖:由国务院、科技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视同国家级教学成果。
(2)省(部)级成果奖:由国家各部委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国家级奖项的除外)及以省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省(部)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部级奖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第二类包括省社科青年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教材奖等。
(3)地市级科研成果奖:以市委、市政府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项;
(4)院级教学成果奖:由学院组织评定并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
(1)教科研成果及其主持人、参与人都以文件和证书为准,文件和证书不全不认定。
(2)非政府部门的学会、协会等组织单独评定的成果奖不予认定;
(3)获奖成果必须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本院职工为成果主持人(负责人),一般只认定排名第一到第五的成果获得者。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产学研基地建设取得的成果按教学成果类别予以认定。
(1)教学团队建设:分国家级、省级、院级三个级别,以通过验收并下文为准;
(2)重点(试点)专业建设:分国家级、省级、院级三个级别,以通过验收并下文为准;
(3)精品课程建设: 分国家级、省级、院级三个级别,以通过验收并下文为准;
(4)产学研基地建设: 按院级教学成果认定,以立项并通过验收,下文为准。
1、教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完成人必须为我院教职工。
2、所有教科研材料一律以立项文件、鉴定证书、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著、教材、期刊、报纸的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3、对于由科研团队联合承担并获得的成果奖工作量的分配办法,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团队全体成员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工作处予以登记;没有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的各成员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1、凡经过认定的教科研成果均可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量化计分。
2、本规定可用于我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职称评审、“131”人才工程评审、评优等工作。
3、本规定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解释,如仍有界定不清的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4、本规定自2007 年9月1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