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我院学术讲座活动的开展,形成浓厚学术氛围,促进教师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学院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职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由学术委员会统一规划,并授权产学研工作处统筹管理。院级学术讲座,面向全院或跨教学单位师生举办,由产学研工作处具体负责;系(院、部)、附属单位学术讲座,面向系(院、部)、附属单位师生举办,由各系(院、部)、附属单位组织。学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类学术讲座活动。
第三条 主管学术活动的部门负责人应对学术讲座严格审查、把关,学术讲座的内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服务于专业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传播本学科(专业)前沿信息,推动教育教学创新;
3.有助于开拓学生知识视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术讲座者可以是院外的专家学者,包括已被我院聘请的客座教授,也可以是院内的教授、副教授。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拔尖进入学院人才库的中青年教师,经本人申请、系(部)报批后亦可开展学术讲座活动。
第五条 每学期初,产学研工作处应制定学术讲座活动学期计划,指导全院学术讲座活动的开展。各系(院、部)应根据学院计划,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制定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的学期计划,并填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计划表》(见附表1),书面报送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授权产学研工作处汇总、制订并下达全院学术讲座活动实施计划,确定每学期学术讲座的次数、时间与人选。
第六条 无论院内、院外人员举办学术讲座,举办单位均应提前三日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申报表》(见附表2),其中,聘请院外人员应先报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境外、国外专家或学者进行报告或讲座,须先学院院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七条 系(院、部)和附属单位在举办学术讲座活动时应注意:
1.举办前要张贴海报、宣传标语、通过网上或广播等形式公布消息,并对学术讲座活动摄影或录像;
2.认真组织学生和教师参加学术讲座活动。系(院、部)负责人或附属单位负责人务必到场负责管理学术讲座现场。
3.学术讲座进行中,承办单位务必组织学生(教师)填写《学术讲座调查或意见表》,并记录本次学术讲座活动出席人数、进行时间、对学术讲座的反映等情况,在讲座结束后收回调查表并整理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评价登记表》(附表3),备份学术讲座人的讲授材料(含课件),2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产学研工作处存档。产学研工作处每年度将学术讲座材料汇编成册。
第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有意义、有价值的学术讲座。原则上教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次学术讲座,副教授和专业研究室主任,每两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次学术讲座。学术讲座时间每次一般为2小时。
第九条 产学研工作处每学年度对各系(院、部)开展的学术讲座活动进行检查、统计和公布,对活动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予以表彰,并将其作为教科研先进集体评比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学院建立学术讲座专项基地,基金额度为每年10万元,由产学研工作处统筹管理。学术讲座每场授课费为:校外专家,院士2000—3000元,博士生导师,教授1000-1500元;院内教师,教授200—300元,副教授150—2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系(院、部)和附属单位举办的学术讲座,举办单位要进行认真考评,根据师生参与度、授课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以此作为教师授课费的发放标准,同时将其计入教师的教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执行。
注:院内人员举办讲座可按计划直接填表,聘请院外人员讲座需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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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师生参与程度,教学互动,讲座内容的学术性、先进性、针对性,达到的效果等方面进行简要概述。(表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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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前两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一项由产学研工作处填写。本表一式两份,由承办单位于讲座结束2日内填报,一份自存,一份报产学研工作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