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产学合作是培养各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是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推进学院产学合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学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示范院校创建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产学合作工作实行院产学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学院包片领导要加强对所负责的系(院)进行经常性指导,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帮助教学单位解决校企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第三条 产学研工作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院各教学单位的产学研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系(院)联系合作单位。学院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条 各系(院)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研究室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各系(院)产学合作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产学合作工作计划,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学年产学合作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产学研工作处。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三)每个专业研究室要认真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产学合作学年工作计划,明确并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产学合作工作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每一个院级重点和特色专业应有1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
(五)每个专业应按照专业或专业大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充分利用这个平台,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每学年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六)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学年各专业应进行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七)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院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
(八)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
(九)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院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专业奖学奖教基金。
(十)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院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学院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产学合作紧密型项目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产学研工作处具体负责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以上(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条件)合作项目的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紧密项目。
(一)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院内教学(讲座)每年不少于200学时∕3人;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管类在20人/2周、理工农医类在30人/2周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
(三)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2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
(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
(七)学院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1000人·时以上。
(八)合作单位在系(院)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1万元以上。
(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
(十)合作单位参与院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系院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5万元以上。
(十二)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
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
凡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资金合作额度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紧密型重点项目;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合作方式较为单一,如仅在学生实习、见习、推荐就业等方面进行合作,而未发生经费或项目往来关系的称为校企合作一般项目。
(一)立项申报。各系(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紧密合作要件的,由联系单位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逐项填写,报产学研工作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二)立项初审。产学研工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大于50万人民币(含),应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四)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经费资助。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必要额度的经费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紧密型一般项目:每年10000—15000元,紧密型重点项目:每年20000—25000元。经费资助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没有立项且有特殊意义的校企合作单项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可以享受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条 项目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院(含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文本由产学研工作处组织初审后,报主管院长审定。校企合作项目经由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四)与本院各类校办产业建立的校企合作项目一并进行合同约定和管理。
(一)项目的启动。项目通过审批后, 承办该合作项目的系(院),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产学研工作处预支年度经费的30%作为启动工作经费。
(二)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院),每学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20日前报产学研工作处。产学研工作处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达到合格基本要求的,支付本学期产学合作项目经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暂停经费支持,并要求相关系、院整改或说明原因。
(三)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产学研工作处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系(院)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产学研工作处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一)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系(院),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写《紧密型校企合作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书》,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产学研工作处。
(二)产学研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紧密型合作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和紧密型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学院给予项目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产学合作工作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是:
(一)教学单位对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
(二)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
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工作考核标准》。
(一)系(院)产学合作工作学年度考核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于每年6月底进行。
(二)考核实行自评与考核小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首先由各系(院)对照标准,自我评价,逐项评出等级,并写出自评报告。学院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各系(院)的产学合作工作进行复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各系(院)产学合作各项工作等次及排名。
(三)考核小组以各系(院)当年实际开展的工作为依据进行考核。各系(院)要及时整理并提供本学年度产学合作工作的有关材料,自评和受评均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一)学院对各系(院)在产学合作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奖励。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定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集体奖的等级,设优秀奖、良好奖、合格奖三个等级,奖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优秀等级奖30000元,良好等级奖20000元,合格等级奖10000元。
(二)学院将产学合作工作绩效纳入系(院)教学科研工作和中层干部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产学研工作处。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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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相应组织并有专人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很明确记A;有人负责,分工较明确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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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有详实的工作总结记A;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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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相应措施,执行有力记A;有管理制度、办法或相应措施,能够执行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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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专业都有详细的合作计划,有明确可行的培养模式记A;绝大部分专业都有合作计划,有明确的合作模式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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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业均有且针对性强、质量高记A;各专业有调研报告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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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业合作基地数在3家以上 ,完全可以满足学生实习实训要求记A;各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有3家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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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
| |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较高质量的会议记A;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平均召开不到1次有质量的会议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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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均有合作单位参与,有较高质量的书面建议材料记A;有合作单位参与的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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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业课程建设均有合作单位参与,有成果材料,每专业平均1门课程记A;大部分专业课程建设有合作单位参与的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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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业教材建设有合作单位参与,有成果材料,每专业平均1本教材记A;大部分专业教材建设有合作单位的参与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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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均每专业每学年至少有3名较高水平的兼职教师来院授课、开专题讲座的记A;每专业每学年有1名的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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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见习(不含社会实践)生均达到20天/学年记A;生均10天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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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短期实习(训)生均达到4周/学年记A;生均2周/学年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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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合作单位毕业顶岗实习达到90%记A;达到70%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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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岁以下专业教师实践人均达到10天/学年记A;达到5天/学年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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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设备值或专项投入本学年到达2万元以上记A;有设备捐赠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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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校内生产性基地建设设计、论证、冠名等效果好,本学年有1个以上基地记A;参与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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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学年实际发放金额在1万元以上记A;有奖学金设立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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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学年培训员工达到2000人.日以上记A;达到1000人.日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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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学年实际订单30人以上记A;已经签订了订单的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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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学年合作单位接受就业学生总量达到20%记A;达到10%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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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标准:上述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2个,重要指标(﹡)13个。A为优秀等级,C为合格等级,介入A、C之间为B级即良好等级,低于C级为D级即不合格等级。各等级综合考核应同时具备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