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6-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配备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设定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科研及合作交流合作等学术活动,具体包括: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群)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评价学校教师或教师团队的学术水平,具体包括: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具体包括:

1.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按照本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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